广州华商职业学院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系)党组织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其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组织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研究院(系)发展规划、工作规划、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加强党的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洁自律工作等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院(系)党组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涉及群众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并推荐院(系)内设各职能部门干部任免、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院(系)教职工队伍建设措施,讨论引进人才计划;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七)研究院(系)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八)审查批准院(系)党员发展工作事宜。
(九)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研究处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事项,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安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各部门的安全稳定。
(十一)研究工会、共青团、统战等重要工作。
(十二)研究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三)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和其他需要院(系)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的议题应由院(系)党组织书记向有关部门征集提出确定。
第五条 拟提交院(系)党组织委员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一般应在会前二天报送,并在会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院(系)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充分思考,便于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保证院(系)党组织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凡提请院(系)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到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
第七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问题时,院(系)党组织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院(系)党组织委员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
第八条 院(系)党组织委会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院(系)党组织委员会秘书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委员会确定,从严控制,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权决。
第十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如对重大问题发生异议,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经过一定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表决。凡做出决定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院(系)党组织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新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委员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认可。
第十一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议题如涉及委员会成员本人,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要按规定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会上分发的有关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